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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 : 人力仲介-漁船工
 
二十噸以下動力漁船船主申請聘僱外籍船員審查規定
發布日期:2002/05/07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年5月7日
發文字號:勞職外字第○九一○二○三二○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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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二十噸以下動力漁船船主申請聘僱外籍船員審查規定」。
說明:
一、 本規定依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訂定。
二、 為配合國內漁業發展需要,凡從事海洋漁業,其噸數在二十噸以下之動力漁船,並取得有效期限之小船執照及漁業執照之船主(以下簡稱雇主),得依本規定申請聘僱外籍船員,擔任普通船員,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但不得擔任交通部訂定「小船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駕駛人及助手任務 。
三、 雇主得申請聘僱外籍船員人數之審查基準,以漁業執照登載之標準船員人數扣除本國船員僱用人數(含依小船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駕駛人及助手人數:動力小船總噸位未滿五噸者,應配置駕駛人一人;總噸位五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應配置駕駛人一人,助手一人)所得人數,為其得申請聘僱為外籍船員之核配上限。但小船執照在漁業執照之後核(換)發者,上開漁業執照登載之標準船員人數應以小船執照上登載之船員限(定)額人數計算。
四、 雇主依本規定申請聘僱外籍船員前,應先以合理聘僱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向船籍所在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並於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國內新聞紙一家刊登求才廣告三天,自刊登求才廣告期滿之次日起滿十四日為招募期間,如確實無法獲得所需船員經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求才證明書後,始得就國內招募船員不足部分,就所需之人數,全數一次向本會提出申請聘僱外籍船員。
應備文件
.申請表。
2.審查費新台幣五百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工作 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3.小船執照及各縣市政府所核發漁業執照影本各一份。
     (請切結「與正本相符」等字,並加蓋公司圖記及負責人章)。
4.雇主所聘僱現有本國籍船員名冊正本。
     (請加附勞工保險卡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進出港報告單影本一份)。
5.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6.於國內招募後所僱之本國船員名冊正本一份。
     (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錄用理由)。
7.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一份。
8.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
本(自開立日起二個月內為有效期限);但船主(自然人)與船員雙方
如無僱傭關者(例如採合夥制),則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正本或切結
書正本替代之。
9.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